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山西省大同市**区**村,系农民。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D****N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794km+273m处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的因拥堵已停驶的晋D****0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冀D****N号车乘车人孔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中市高速六支队九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鸿鹏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大同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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