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因案件的特殊情况,2019年3月3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4月4日;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22时左右,在310国道孟津县麻屯镇轴瓦厂对面,许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因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右侧,撞击道路北半幅护栏后驶出道路,撞住道北路外赵某甲停放的头北尾南晋******号小型面包车,后又撞住从晋******号小型面包车副驾驶位置下车的行人赵某乙,以及董某某所经营的饭店橱窗和其停放的两轮电动车,造成赵某乙受伤及面包车、两轮电动车受损,护栏和饭店橱窗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许某某未报警,弃车逃逸。2019年2月22日,经洛阳铸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记录、交通事故处理通知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至今未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如能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朝斌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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