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身份证号码342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县**乡**村**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定远县执行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皖L*****轻型普通货车,沿定远县**镇**路自西向东逆行至**路与**村岔路,与冯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迎面相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冯某某及电动二轮车乘员毛某某受伤,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定远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冯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经定远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左腿软组织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胫腓骨骨折属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投案。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在泗县**乡**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1份。
7. 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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