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19〕3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村**组,住合肥市新站区**街道**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331省道自合肥市肥东县向巢湖市柘皋高铁站工地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巢湖市庙**街道**街路口时,因其疲劳驾驶,未观察道路前方情况致其所驾车辆碰撞并碾压到在道路上作业的被害人王某某,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头颈部损伤死亡。经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拨打120、11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许某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光盘。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罗津津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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