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6〕3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街**号(户籍地:定远县**镇**村**组**号)。2015年12月9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许友军驾驶皖M*****号重型货车,沿肥东县合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KM+5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所驾车辆撞到管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造成管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认定: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管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照片、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及行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证明、调解协议等书证;2.证人管某甲、李某某、陈某某、管某乙、管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红外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朝
2016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此案证据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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