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魏县人,现住河北省魏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7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河北省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货车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经济开发区皮革厂路段时,与行人谢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甲当场死亡,许某某驾车逃逸。经萧县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51万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谢某乙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1101号意见书,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萧)公(司)鉴(死因)字[2019]第1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1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51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风雷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北省魏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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