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沿阜南县阜民路郜台板鸭厂门口转弯掉头时,致三轮车乘坐人邹某某摔落,后邹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阜南县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载人,驾驶车辆时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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