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该局逮捕;同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J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射阳县黄沙港镇射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商店门前路段时,撞上前方同方向的行人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进
检察官助理:夏婷婷
2020年6月16日
附:
1. 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951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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