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冀A****6号欧蓝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段(张庄公路)时,与被害人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岫岩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员档案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鉴定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相关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黎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10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