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 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粤L*****小型轿车沿惠大高速辅道由淡水往永湖方向行驶,行驶至三和**集团门前路段时碰撞正在推行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某,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等待处理。
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及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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