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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021974********,汉族,中专文化,常州金坛**有限公司员工,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号(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街道**村委**号)。被告许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跃军、被害人近亲属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6时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DP****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常州市金坛区鑫城大道交叉路口向西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姚某某(男,殁年51岁,江苏金坛人)驾驶金坛A60****号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通过事发路口,轿车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致被害人姚某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8日死亡。经调查,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报警,后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海燕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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