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96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为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现租住昆山市**路**篓**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6时31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悬挂昆山235****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从昆山市昆北公路江浦路路口北侧路段的东侧民房通道由东向西驶出,从头南尾北由李某某停放在昆北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浙FG****小型面包车车尾部驶入昆北公路过程中,影响到沿昆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偏向道路左侧,电动三轮车前轮左侧与沿昆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陈某某驾驶的苏EP****大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倒地受伤经送昆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5日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并正在履行,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等;
5.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娜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路**篓**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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