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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道**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12月3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宁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6时18分许,在308国道宁晋县**路口处,被告人许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小型轿车由东南向西北行驶时,与由南向西北转弯的田某某驾驶自行车相撞。田某某及其驾驶的自行车倒地,许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逃逸。后由东南向西北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冀******冀*****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倒在公路上的田某某及其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田某某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肺脏、肝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办案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宁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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