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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9********,汉族,本科文化,**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9月28日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鄂A****6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武昌区福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天佑医院门前右转时,适有行人邓某某由东向西步行至此,被告人许某某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所驾车辆车身前部将邓某某撞至李某某驾驶的鄂A****T 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邓某某受伤,邓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邓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腹部严重挤压伤合并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被告人许某某已向邓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33万元并已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交通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2.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雪

检察官助理刘子秋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地址,联系电话1390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详见卷宗材料;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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