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湖北仙桃人,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2*******,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仙桃市****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5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鄂M*****(鄂F****挂)重型半牵引车,在本市境内沿34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5KM+700M处时,不慎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部右侧与正三轮摩托车尾部相撞),致正三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侧翻,车厢与车身解体,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扣押决定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诊断证明、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叶某某、昌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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