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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1时1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L****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莒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处,与顺行战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战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20年2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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