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邹平市**街道**村**号,住邹平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邹平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路口,右转弯时,由于未安全文明行驶,与左某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新日牌二轮电动车发生事故,致左某某死亡。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邹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左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车辆碾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车辆保险赔付之外赔偿左某某近亲属人民币7万元,左某某近亲属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经传唤,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情况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等;2.证人左某甲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芸
检察官助理:毛永达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邹平市**街道**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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