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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陕A3M75K号轻型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192KM+300M处时,与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许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许某某赔偿马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耿萌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913478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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