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荣成市成山****职工,现住荣成市**镇**村**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19时3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李某某沿G228国道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镇**处,与前方刘某某驾驶停在快速车道内的力之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两车损坏。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荣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文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延宗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号楼**单元**室,电话152661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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