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县**镇***村***村26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8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陶文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8月2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S*****重型厢式货车,沿机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66KM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邢某某驾驶的豫K****中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后,致使邢某某所驾驶车辆失控与中央护栏相撞,进而穿过中央隔离带与西半幅由范某某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迎面相撞,造成豫A****小型轿车驾驶员范某某当场死亡,豫K****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邢某某及乘车人马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在现场协助救人,并配合办案民警工作。
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范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全身多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评估:豫A****轿车的直接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0600元;豫K****货车直接损失人民币58760元。事故发生后,许某某取得范某某近亲属、被害人邢某某、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证明、无前科证明、谅解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情节;2.证人证言:证人王贝贝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邢留忠、马双河的陈述,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对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范某某的死因;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邢某某、马某某的伤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价格评估报告书证实了受损车辆的损失价值;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了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杰
陈志磊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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