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执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住成武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成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上午9点左右,在成武县孙寺镇孟庄村南边十字路口处,许某某驾驶号牌为鲁******号的轻型厢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时与从南往北行驶的孟某某驾驶的“御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许某某投案自首。目前尚未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未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许某某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首到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效民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