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泗洪县**镇**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石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石某某近亲属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苏N1****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陈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km+800m处直行时,撞到前方同方向谢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谢某某受伤,乘坐电动自行车的石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车辆信息、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检验意见书;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9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