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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巷**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下午13时5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驾驶车辆类型与准驾车型不符)牌号为“冀AG****”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为“冀A****”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小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8国道路口处左转弯时,遇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牌号为“浙F5****”重型普通货车沿31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许某某指使他人顶包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识破查获。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系照片);

2.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重型普通货车行驶速度制作的司法鉴定书等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观瑞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晋州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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