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3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3040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赣B****轻型普通货车搭载郑某某、赖某某、张某某、赖某甲由赣县区大埠乡黄富村往大埠乡圩镇方向行驶。8时许当车行驶至赣州市赣县区大埠乡黄富村小南坑组大埠路段环山公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与山体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赖某某、张某某、赖某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郑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赖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入院,2019年9月3日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对其死亡占次要因素,评定其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21%-30%。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多人受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后未离开现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光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