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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2019年9月7日,因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文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RE****号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安县孙氏镇纪屯村北一公路处,与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赔偿协议书、到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伟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社会调查函一份;

6.本院对许某某取保候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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