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洪洞县,现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释放并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晋****(晋****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卢氏县****镇****路段时,与鲁某某醉酒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相撞,造成鲁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鲁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经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鲁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做责任。经卢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鲁某某由于闭合性胸腔内脏器官重度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许某某家属代为赔偿鲁某某家属58000元,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焦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