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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景德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02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悬挂浙G63****临牌的小型面包车,由绍兴市新昌县前往本市白云街道,途径G527国道220km+900m本市歌山镇夏楼村交叉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楼某甲发生碰撞,致车损及楼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未停车让行,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余镇平、楼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晔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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