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37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楼**村**号,现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16时32分,许某某驾驶粤B4S****轻型自卸货车运载泥土沿金湖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遇郭某某驾驶的粤B8****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金湖路由南往北越线借道通行(事发时向某某驾驶的粤S1****号小型越野客车违停在金湖路由南往北方向),粤B4S****号车头右前侧碰撞道路西侧人行道隔离护栏及工地挡板致车辆发生倾斜后侧翻,在侧翻过程中该车货厢左后侧与由郭某某驾驶的粤B8****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尾左侧跳板发生碰撞,冲入人行道向左翻倒砸压工地值守的保安员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后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5日18时10分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超载、超速,导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和向某某各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同年7月8日,被告人许某某到罗湖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协议书,工作牌照片、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遗体火化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公安局警察支队罗湖大队领取车辆通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送达回执,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2.证人证言:郭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宗传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