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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地湖北省********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13时45分,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沿京山市永隆镇下陈桥村三组道路由北向南行经交叉路口时,与沿右方道路由西向东驶入的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载姚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姚某某受伤,姚某某在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京山市交警大队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8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行凭证、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某、冉某某、范某某、邹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京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32张;6.呼吸酒精检测、血样提取等综合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因其有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的从重处罚情节,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晓莉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其处所,联系电话:1827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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