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6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5时38分,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鄂Q*****小型普通客车载苏某某、李某某、左某某三人沿沪聂线(原318国道)由西向东往恩施市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沪聂线”1631KM+400M处时,将行人姚某某撞击后与道路北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许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左某某受伤,行人姚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恩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姚某某系颅内出血和脑挫裂伤而死亡,符合车祸损伤特征。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苏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恩)公(刑)鉴(交警)字[2019]0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680号、检验报告(恩州)公(司)鉴(理)字[2019]1088号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许某某抽血同步录像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向宗卿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7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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