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鄂D****5小型普通货车从监利县**镇**街出发,前往**镇**街。同日18时55分许,许某某驾驶该车沿**镇**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镇**中学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路边行走的方某甲撞倒在地,造成方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许某某电话报警,随后在现场被传唤到案。经法医分析,死者方某甲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方某甲近亲属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机动车实物及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乙、别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监利县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002号法医分析意见书、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阳武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