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9月21日生,资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资兴市**乡**村**组**号,现住地资兴市**街道**路**栋**号。2018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资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本院重新办理监视居住。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湘M*****轻型自卸货车装载货物(超载16.89%)从**路与**路交叉路口方向沿**乡通往**村的通组公路,往**大道方向行驶。13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路**路段时,因违反规定穿越道路,与由欧阳某某驾驶搭乘刘某某沿**路西往东行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欧阳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伤者欧阳某某、刘某某被送往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后于当日15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资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欧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此次事故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公路超限超载管理系统检测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医学证明、收条、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综合材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臻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电话181****6266)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贰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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