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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旧桥头出发往南安市区方向行驶,至省道213线237公里100米(南安市**街道)路段时,碰撞前方自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甲,造成王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群众王某乙报警,被告人许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向民警表明驾驶员身份。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闽******号小型轿车通过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画面中的两个空间固定物之间的平均行驶速度约为134km/h。

2020年2月7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交通强制险等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发还清单、财物出库清单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呈请归案情况说明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吸毒检测表、人员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家属人员关系证明、受害者生前(伤者残前)被扶养人情况调查表、疾病诊断证明书、心电图、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唐某某七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秀闷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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