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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村**组**号,因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5时28分,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辽东路东京陵下坎铁道口附近,与前方同向行驶骑倒三轮车的被害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后许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姚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1月7日,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侦查大队认定,许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2019年11月1日,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系因闭合性胸腹部损伤而死亡。

2019年10月30日15时,被告人许某某在文圣区盛泽采石场院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补充侦查说明等书证;

2. 证人皇某某、乔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洋
代理检察员: 邢诗文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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