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高中,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沙田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赣******轿车从广丰区沙田镇往铜畈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S353国道广丰区**镇**路段,碰撞到其行驶方向右侧的行人潘某某及路灯,造成潘某某当场死亡及赣******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许某某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主动反映案件情况。2020年2月13日经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经历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测试浓度单、送检血样交接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潘某某的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陈某某、吕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三份、尸体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经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为127.62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到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兆武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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