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88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街**楼**单元**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自2020年7月开始,在本市南开区**居的家中,使用“探探”、“微信”等聊天软件,添加男性为好友,之后向添加的男性介绍卖淫女子,并收取介绍费用获利。
经查,2020年9月7日21时许,许某某在其家中,联系嫖娼人员任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其介绍卖淫女白某某,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任某某支付嫖资,由白某某转款10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作为介绍费。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中,联系嫖娼人员杨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其介绍卖淫女吕某某,二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杨某某支付嫖资,由吕某某转款1200元给被告人许某某作为介绍费。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均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涉案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扣押手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翀
检察官助理:王晓岗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