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7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房屋销售文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南充市仪陇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德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利用担任仪陇县**湖畔楼盘售楼部的按揭专员职务之便,将**湖畔楼已经销售房屋的客户交易信息100余条以及从南充**山水城李某某处购买的900条客户信息、从彭某某处购买的**府561余条楼盘业主信息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共获利1311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决定 书及清单;
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给记录及具体信息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昌且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兰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小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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