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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院村院**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通过QQ群向他人购买包含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名称、账户密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京东、苏宁、国美等用户信息,然后每条加价5元至20元后再通过QQ群出售获利。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巷**房将许某某抓获归案。至被查获,被告人许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主机1台、手机2部、银行卡9张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打印件等;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检查涉案手机存储内容过程录像光盘1张;5.电子数据: QQ资料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TXT文档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牟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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