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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A**是第1415****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深圳亚**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由201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0日;E**第194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深圳费**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由2017年5月7日至2027年5月6日。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到本市塘厦镇科苑城工业区科苑六路3号越众工业园B栋二楼一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日常生产管理。2019年2月左右,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上述地点加工、粘贴假冒A**、E**注册商标的电池,后将加工好的电池交货给委托加工的人。2019年4月9日,深圳费**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黄某甲及深圳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乙发现上述地点存在生产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池行为,便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将许某某抓获归案,并在上述地点缴获假冒E**注册商标电池18650-IMR-3500MAH-20A-3.7V型号1194个、18650-3500MAH-20A-3.7V型号293个,假冒A**注册商标电池18650-3.7V-3500MAH-35A型号1913个、18650-3.7V-3000MAH-50A型号459个、18650-3.7V-3000MAH-40A型号1090个、18650-3.7V-3800MAH-40A型号934个、18650-3.7V-2800MAH型号972个(以上电池价值约224252.12元);及缴获准备用于生产电池的假冒E**注册商标电池套筒46600个(价值约1313188元)。经深圳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上述缴获的E**商标电池及E**商标电池套筒均系假冒E**注册商标的电池及套筒;经深圳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上述缴获的A**商标电池均系假冒A**注册商标的电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黄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缴获手机等物证,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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