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何继成,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4月始,被告人许某某在其经营的**电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三星、VIVO、OPPO、华为注册商标的充电器,至案发时已销售数额约21万元。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街**巷**号**电子有限公司内抓获许某某,现场缴获7244个冒牌充电器(价值约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五张)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