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房。因假冒注册商标嫌疑,于2019年9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许某甲雇佣许某乙、许某丙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将假冒**和**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机包装、贴标后销售牟利。被告人许某甲先从市场购买假冒**和**品牌注册商标手机以及假冒**、**手机包装盒、标贴、手机配件等物品,后由许某乙、许某丙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内对上述手机进行检测并使用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标贴、包装盒进行贴标、包装,后对外销售牟利。
2019年9月9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抓获被告人许某甲及许某乙、许某丙,并当场查获假冒**手机44部、假冒**手机17部,假冒**手机包装盒25个(内有配件)、假冒**手机包装盒5个(内有配件)、假冒**手机后盖1个、假冒**手机后盖8个、假冒**手机标贴3张、假冒**手机标贴20张、用于销售假冒手机的电脑3台、账本2本、快递单回执9张及制假工具一批。经查,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中带有包装盒的手机为12部,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788元;被告人许某甲自2019年6月以来通过其**网店“**电讯”已对外销售假冒**和**注册商标手机的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手机配件、包装盒、标贴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价格证明》和《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许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涉案光盘2张,账本2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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