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4月27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胡某某(已起诉)找到患***的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提出许智勇虚假承租陈某甲位于南靖县**镇**村的桂竹林地,还交待追查起来许某某要对外称是其承租桂竹林地养殖使用,并承诺给许某某一定的报酬,被告人许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许某某按胡某某的安排和陈某甲签订了奎洋镇永溪村林地承租协议书,并从胡某某处获取人民币4000元,胡某某等人开始在奎洋镇永溪村桂竹林制作假烟。
2018年9月13日,胡某某等人在奎洋镇永溪村桂竹林制作假烟窝点被南靖县公安局查获。南靖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侦查讯问时,被告人许某某做了虚假证明,谎称是自己承租山地要使用,隐瞒其受胡某某指使虚假承租山地的事实,包庇胡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许智勇于2019年5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南靖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承包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丽容
检察官助理:黄钟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