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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3时25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轿车途经天台县**街道**大道与**路交叉口路段时碰撞路边绿化带插石,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62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劣迹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过车记录、自述材料、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等相关书证物证;

2.证人陈某某、余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优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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