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96********,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住大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时,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广平县长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锦泰路交叉路口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车由东向南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报警,邯郸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对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广平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2.3mg/100ml,属醉酒。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后许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李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现实表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亚召
2020年9 月 16 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大名县**乡**村**组**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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