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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6〕13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街**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1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0号小轿车载2名女子行驶至我市**镇**路**酒楼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T****7号小轿车发生碰撞而肇事,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45.1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许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赔偿人民7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萍

2016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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