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5********,汉族,初中毕业,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伊川县**乡*********号,住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汽车沿伊川县****由北向南行驶至伊川县**镇**村路段时,与在前方等红绿灯的河南省叶县**乡*村王某驾驶的豫D*****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后王某拨打110报警,双方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7mg/100mL;被撞车辆损失评估为4906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证明、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接警登记表、协议书、村委证明、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被害人王某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评估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军晓
检察官助理:张剑飞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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