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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7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合肥市**保安公司职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禹王亭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民警遂将许某某带至安徽省武警医院提取血样进行鉴定。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吸毒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卓

检察官助理:吕亚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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