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繁昌县**钢铁厂职工,住繁昌县**镇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繁昌县新港镇鹊江路往新港镇富鑫钢铁厂方向行驶,途经繁昌县新港镇车站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许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车辆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晓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阳艳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繁昌县**镇街道**路**号;
2.侦查卷宗1册计58页;
3.起诉书1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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