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街**镇**村**号,住山东省**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街头镇驻地山海路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许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海波
检察官助理:尹鹏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街**镇**村,联系电话1586337****。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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