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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5********,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住曹县**街道**街**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2021年1月7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曹县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山东路与珠江路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由医务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经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2mg/100ml。

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峰

检察官助理黄迪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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